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,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,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,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,根据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(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)
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,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,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,根据《证券 投资基金法》、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》,制定本办法。
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2012年6月由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2015年6月临时会员大会修订以来,对规范协会会员管理、促进行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。目前,由于行业发展的形势任务、制度环境和现实需求等发生深刻变化,有必要再次对《办法》进行修订,积极回应现实变化,落实协会管理制度成果,推动基金行业的自律改革向纵深发展。
为支持私募投资基金(以下简称私募基金)管理人特色化、差异化发展,降低运营成本,提高核心竞争力,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于2014年底发布了《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外包指引》),自2015年2月开始实施。《外包指引》明确了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范围,对私募基金业务服务活动主要采取备案管理。截至目前,协会已先后公布三批共44家私募基金服务机构(以下简称服务机构)备案名单,
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申请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(以下简称服务机构)登记,应当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《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》(以下简称《法律意见书》)。协会将在服务机构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《法律意见书》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。
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促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,根据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行政规章以及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》(以下称《章程》)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【立法依据】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(以下简称私募基金)行业健康发展,规范私募基金服务业务,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》、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为支持基金管理人特色化、差异化发展,降低 运营成本,提高核心竞争力,促进基金管理人业务外包服务规范开展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》、《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》、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》、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》、《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》、《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(试行)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自 律规则,制定本指引。
第一条 为促进基金管理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)强化风险意识,增强风险防 范能力,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,促进公司和行业持续、健康、稳定发展,保 护投资者利益,根据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,制定本指引。
第一条 为了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强内部控制,促进合法合规、诚信经营,提高风险防范能力,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,根据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、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、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(试行)》,制定本指引。